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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(2021年第37号)
发文字号: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| 作者:浩德咨询 | 发布时间:2021-12-23 | 1092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:

一、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,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:

(一)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;

(二)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。

二、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,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。

三、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,按本公告规定执行;已缴纳的相关税款,不再退还。


特此公告。


财政部 税务总局

2021年12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