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月7日发布的《出口退(免)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》,出口企业将分为一类、二类、三类、四类,四个类别实行退税管理。
《办法》里指的出口企业,是指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(免)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。同时,明确四个类别出口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。
另外,在退税申报管理方面实施差别化管理的措施。即:
-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(免)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,即可进行正式申报,且申报退税时,仅提供申报资料和电子数据,无需提供原始凭证,但原始凭证应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;
- 管理类别为二类、三类、四类的出口企业仍需在“单证齐、信息齐”的前提下,提供原始凭证、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申报退(免)税;
-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申报退(免)税时,还需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。
关于上述《出口退(免)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》的其他规定,可详见本网站的“退税法规”及“政策解读”栏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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