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财税2012年第39号文件第五条第(三)款规定,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,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。
但是请注意,上述条款指的是生产企业,其出口货物产生的“不免抵扣税额”,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。
而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,对应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均一直放在待抵扣,所以外贸企业没有“进项税额转出”一说。
财税2012年第39号文件链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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