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2013年第6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,从2014年1月1日起,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,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及电子数据。出口企业只需将报关单、进货凭证等备查资料留存企业,并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。
文件链接: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(2013年第65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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